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6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明杰通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峰
債 務 人 楊明峰
債 務 人 楊龔秀鳳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明杰通訊企業有限公司、楊明峰及楊龔秀鳳等三人應
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
‧八四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