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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9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6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明杰通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峰 債 務 人 楊明峰 債 務 人 楊龔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明杰通訊企業有限公司、楊明峰及楊龔秀鳳等三人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   ‧八四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