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柱
相 對 人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均無約定利息,均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屆期後經提示
迄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
上開本票 2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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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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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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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4月22日 │1,380,960元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5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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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8年4月22日 │430,171元 │108年5月30日 │108年5月30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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