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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 相 對 人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均無約定利息,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屆期後經提示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 2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 │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 ├──┬───────┬──────┬───────┬───────┬─────┤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8年4月22日 │1,380,960元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5 │CH0000000 │ ├──┼───────┼──────┼───────┼───────┼─────┤ │002 │108年4月22日 │430,171元 │108年5月30日 │108年5月30日 │C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