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簡調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劉銘仁、凱倢房屋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六、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規定甚明。再按,司法事務 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 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0000000 00號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銘仁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經查得相對人劉銘仁任職於凱倢房屋有限公司,雖聲請人 已聲請對相對人凱倢房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 凱倢房屋有限公司未依法扣押並移轉薪資債權予聲請人,致 聲請人今仍未受償,聲請人自有聲請確認等間僱傭關係 之必要,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係為確認相對人等間 之僱傭關係存在,惟關於聲請人本件聲請,仍須合於上揭規 定而合成立調解者,始得為之。然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 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應屬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核其 性質為確認之訴,並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而得解決 紛爭,依法應由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確認該法律關係存否, 並應由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 關係,故應由法院審判後就該法律關係以裁判確認之。且上 開僱傭關係存在於相對人間,聲請人並非該法律關係之權利 義務歸屬主體,亦無從就該法律關係拋棄權利並與相對人互 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從而,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依 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以裁 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