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簡調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登記車輛所有權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變更登記車輛所有權人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奕諺申請信用卡使用,然其未 依約還款,尚積欠信用卡債務新臺幣263,396 元未為清償。 詎蘇奕諺為恐遭追索,將其所有之車輛(車牌號碼:000-000) 登記於另一相對人佳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名下,相對人等所 為之處分行為應屬借名登記之行為,相對人佳億交通企業有 限公司名應將系爭車輛變更登記為相對人蘇奕諺名下,為此 聲請調解云云。 三、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為金融機構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 者。次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就系爭車輛之處分行存有借 名登記關係,故佳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應就系爭車輛變更登 記為相對人蘇奕諺名下。然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與否,核其性 質應屬確認之訴,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應認不得調解。綜上,揆諸首揭之規定,本件調解之聲 請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