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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山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孝三 相 對 人 余瑩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 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 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該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準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余瑩珍之戶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即遷 入新北市○○區○○路,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且依聲請人 提出之事證資料,相對人並未居住於本院轄區,揆諸上揭 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