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山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孝三
相 對 人 余瑩珍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
者,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
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該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
非訟事件準用。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余瑩珍之戶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即遷
入新北市○○區○○路,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
可稽;且依
聲請人
提出之事證資料,相對人並未居住於本院轄區,
揆諸上揭
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
依職權將本件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