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許峻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許峻華
之
債權,前依序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
分公司、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恒立資產物業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
本件聲請人。聲請人對許峻華
之戶籍地址寄送
債權讓與通知因招領逾期被退回,為此依民
法第97條規定,聲請就
上開債權讓與通知裁定准予公示送達
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揭主張,有其提出之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
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渡書、債權移
轉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之信封、本院107年度司執字
第30253號
駁回裁定、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等(以上均影本)
在卷
可稽,形式上
堪信屬實。經
依職權調取上開107年度執
行事件卷宗,本院前函囑基隆市察局第四分局派員至相對人
設於基隆市○○區○○○街○○巷○○○號9樓之戶籍址實地查訪
結果,查無相對人居住於上開地址之積極事證,有該分局民
國108年1月10日基警四分一字第1080400134號函
暨所附查訪
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資覆按。
足徵相對人之
住居所,客觀上
現時已陷於不明狀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