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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許峻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許峻華 之債權,前依序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恒立資產物業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本件聲請人。聲請人對許峻華 之戶籍地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因招領逾期被退回,為此依民 法第97條規定,聲請就上開債權讓與通知裁定准予公示送達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其提出之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渡書、債權移 轉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之信封、本院107年度司執字 第30253號駁回裁定、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以上均影本) 在卷可稽,形式上堪信屬實。經依職權調取上開107年度執 行事件卷宗,本院前函囑基隆市察局第四分局派員至相對人 設於基隆市○○區○○○街○○巷○○○號9樓之戶籍址實地查訪 結果,查無相對人居住於上開地址之積極事證,有該分局民 國108年1月10日基警四分一字第1080400134號函暨所附查訪 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資覆按。足徵相對人之住居所,客觀上 現時已陷於不明狀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