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盧立昇
訴訟
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
被 告 友瑞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俞錚
上列
當事人間提撥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友瑞通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友瑞公
司)提撥退休金,被告友瑞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
○○區○○○路○○○巷○號3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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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
,自應由被告友瑞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
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