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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勞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提撥退休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盧立昇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被   告 友瑞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俞錚 上列當事人間提撥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友瑞通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友瑞公 司)提撥退休金,被告友瑞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 ○○區○○○路○○○巷○號3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 ,自應由被告友瑞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 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