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基原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李茂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德汽車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基原小字
第1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7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