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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原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原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李茂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德汽車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基原小字 第1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