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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小字第 11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192號 原   告 天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發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春 被   告 陳皇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