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81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彣
被 告 陳盈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巨匠雲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三貝德公司)簽訂線上數位課程
買賣契約,並約定由原告
向巨匠雲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額款項後,由被告自
民國108年4月13日起至110年9月13日止,每月一期,分三十
期攤還,除首期應繳新臺幣(下同)1,987元外,其餘每期繳
款金額為1,997元,依
上開契約第6條、第8條之約定,被告
如未依約清償任一期之款項,應
按年息20%計收
遲延利息,
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暨催款手續費每次100
元。
嗣被告自首期起即未依約清償繳納,尚積欠款項本金
59,900元未清償,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
定書影本、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客戶對帳單為證,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自
堪信原告
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