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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小字第 28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81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彣 被   告 陳盈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巨匠雲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三貝德公司)簽訂線上數位課程買賣契約,並約定由原告 向巨匠雲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額款項後,由被告自 民國108年4月13日起至110年9月13日止,每月一期,分三十 期攤還,除首期應繳新臺幣(下同)1,987元外,其餘每期繳 款金額為1,997元,依上開契約第6條、第8條之約定,被告 如未依約清償任一期之款項,應按年息20%計收遲延利息, 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暨催款手續費每次100 元。嗣被告自首期起即未依約清償繳納,尚積欠款項本金 59,900元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 定書影本、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客戶對帳單為證,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自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