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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小字第 7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728號 原   告 勵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賢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被   告 吳淳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