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基小調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大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金鳳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正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被告於
訴訟繫屬前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無法命補正
,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經查,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業
已死亡,亦即其於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108 年11月25日繫屬
本院)前即已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本件民事
起訴
狀上本院收狀章戳等件在卷
可佐。可知,被告已無當事人能
力,本件訴訟為不合法,且無法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