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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小調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調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大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鳳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無法命補正 ,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經查,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業 已死亡,亦即其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108 年11月25日繫屬 本院)前即已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本件民事起訴 狀上本院收狀章戳等件在卷可佐。可知,被告已無當事人能 力,本件訴訟為不合法,且無法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