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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建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簡英哲 被 上訴人  羅孚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基建簡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9,82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