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簡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碁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98,24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8,100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