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簡字第 1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 被   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9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