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柱
被 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9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