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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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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簡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福梅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