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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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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簡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被 上訴人 李福梅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6月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8年6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