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柏佑
被
上訴人 李福梅
即
被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6月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8年6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足稽。上訴
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憑,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