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348號
原 告 林翠華
被 告 峯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宗旭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9,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
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0萬9,000元及利息。
惟於民國108年
5月8日言詞辯論時,因承認被告清償5萬元,而
減縮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
上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
(一)原告
持有債務人即被告峯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宗
旭簽發,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1張,未料屆期經提示無法兌
現,雖經一再催索,亦置之不理。
(二)基於前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在票據無法兌現後,被告基於票據人身分已於107年1月22
日轉帳匯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至原告於國泰世華銀行
豐北分行之帳戶,又被告與原告並不認識且無生意往來,
系爭票據係訴外人陳璇琳
背書予原告,而被告與訴外人陳
璇琳尚有金錢糾紛未解決,從而被告並未欠原告20萬9,00
0元。
(二)基於前述,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
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
抗辯之事由對抗
執票人;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
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
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於第 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
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
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條本
文、第126條、第96條、第131條第1項前段及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
屆期提示系爭支票,
詎因存款不足而遭
退票;被告抗辯已
匯款清償5萬元之債務
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被告提出匯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
復於108
年5月8日言詞辯論
期日,被告承認簽發系爭支票之事實,
並願負擔付款責任;原告亦承認被告已清償5萬元,並減
縮聲明請求金額,有該日言次辯論筆錄在卷
可稽,本院綜
合
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堪信
兩造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惟按票據法第13條本文,兩造既
非系爭
本票之直接前後手
,被告自不得主張原因關係抗辯。從而被告辯稱與原告並
不認識且無生意往來,系爭支票
乃訴外人陳璇琳票據背書
予原告,而被告與訴外人陳璇琳尚有金錢糾紛未解決
云云
,自不足作為票據原因關係之抗辯,而
免除票據責任。
(四)基於上述,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既未獲兌現,
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責,依法即應負清償之責。從
而,原告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5萬9,000元
,及如自提示日即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爰
依職權宣告之。
五、本件依據原告減縮後之聲明計算第一審
裁判費為2,100元,
此外別無其他費用支出,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均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
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表:
┌──────┬───────┬─────┬─────┬─────┬───────┐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利率按週年利率│
│ │(新臺幣) │ │ (民國) │ (民國) │百分之○計算 │
│ │ │ │ │ │ │
├──────┼───────┼─────┼─────┼─────┼───────┤
│峯元工程有限│貳拾萬玖千元整│HD0000000 │106.12.27 │106.12.27 │6% │
│公司吳宗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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