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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簡字第 3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348號 原   告 林翠華 被   告 峯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9,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0萬9,000元及利息。於民國108年 5月8日言詞辯論時,因承認被告清償5萬元,而減縮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原告持有債務人即被告峯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宗 旭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張,未料屆期經提示無法兌 現,雖經一再催索,亦置之不理。 (二)基於前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在票據無法兌現後,被告基於票據人身分已於107年1月22 日轉帳匯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至原告於國泰世華銀行 豐北分行之帳戶,又被告與原告並不認識且無生意往來, 系爭票據係訴外人陳璇琳背書予原告,而被告與訴外人陳 璇琳尚有金錢糾紛未解決,從而被告並未欠原告20萬9,00 0元。 (二)基於前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 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 執票人;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 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於第 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 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 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條本 文、第126條、第96條、第131條第1項前段及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 屆期提示系爭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被告抗辯已 匯款清償5萬元之債務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被告提出匯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復於108 年5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承認簽發系爭支票之事實, 並願負擔付款責任;原告亦承認被告已清償5萬元,並減 縮聲明請求金額,有該日言次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本院綜 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兩造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惟按票據法第13條本文,兩造既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 ,被告自不得主張原因關係抗辯。從而被告辯稱與原告並 不認識且無生意往來,系爭支票訴外人陳璇琳票據背書 予原告,而被告與訴外人陳璇琳尚有金錢糾紛未解決云云 ,自不足作為票據原因關係之抗辯,而免除票據責任。 (四)基於上述,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既未獲兌現, 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責,依法即應負清償之責。從 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5萬9,000元 ,及如自提示日即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依職權宣告之。 五、本件依據原告減縮後之聲明計算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 此外別無其他費用支出,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均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 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表: ┌──────┬───────┬─────┬─────┬─────┬───────┐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利率按週年利率│ │ │(新臺幣) │ │ (民國) │ (民國) │百分之○計算 │ │ │ │ │ │ │ │ ├──────┼───────┼─────┼─────┼─────┼───────┤ │峯元工程有限│貳拾萬玖千元整│HD0000000 │106.12.27 │106.12.27 │6% │ │公司吳宗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