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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簡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斡旋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67號 原   告 周 玲 訴訟代理人 黃嘉振 被   告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被   告 僕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錦 被   告 邱秀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斡旋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多元化繳費查詢結果及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 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