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偉敏
相 對 人 林靜如
上列
抗告人因與林靜如間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
25日本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
合議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性
質為
非訟事件(同法第59條第3項規定
參照),並無確定實
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受理法院僅得依
非訟事件程序
,審查強制執行之聲請應否許可,而無從審究當事人就調解
內容之債務之實體爭執。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在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同意開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
聲請人,並於108 年2 月28日前寄至聲請人
住所,
詎相對人逾期
迄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原審查核後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公司出席
上開調解會議之人員因不了
解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意,僅以為對公司無利害關係
,始同意開立。事後向總公司提出申請時,經管理部核議,
認為相對人為自請退休,並非經抗告人公司強制退休,如開
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似與事實不符。原審准許相對人強制執行
之聲請,即有違誤,
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四、
經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指派調
解人林獻堂,於108年1月23日成立調解在案,並於調解成立
內容第6點約定:「資方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離職
原因為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方同意於108年2月28日前
寄出至勞方住所:基隆市○○區○○路○○○巷○○弄○○號2樓」
,
惟抗告人並未依約履行
等情,
業據相對人提出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則原審依形式審查之結果,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係
自願退休
云云,惟相對人離職之原因,
乃實體問題,
揆諸前
開說明,自非本院於
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抗告人
前
揭主張,要無可採。此外,本件並無其他應駁回相對人聲請
准予裁定強制執行之事由,是原裁定依相對人之聲請,就
系
爭調解准予強制執行,
自無不合。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