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東
相 對 人 宏揚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俐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7月29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第二審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3,081,274元為工
程款之
債權確定,其餘3,344,926元之債權係不存在。為此
,於法定
期間提起
本件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
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
係屬
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
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
,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
字第76號判例
要旨參照)。
三、
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系爭本票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
123條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
之系爭本票為證,而系爭本票既已依票據法之規定,記載法
定應記載之事項,依形式審查即為有效之本票,原裁定
予以
准許,即無不合。至抗告人雖辯稱其與相對人間僅存有3,08
1,274元之債權,其餘債權並不存在等語,
惟查抗告人與相
對人間究仍存有多少債務(即實際債權之金額為何)?此屬
實體上之爭執問題,
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非屬
非訟事件之
本
票裁定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從而,原裁定就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
核屬適法且無不
當,抗告人執前詞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
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且經本院以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而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
,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代理人向本
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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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備 考│
│ │ │ (民國) │ │ (提示日)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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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嘉基開發│107年12月3日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1,124,600元 │CR0000000 │免除作成│
│ │建設有限│ │ │ │ │ │拒絕證書│
│ │公司 │ │ │ │ │ │ │
├──┼────┼───────┼───────┼──────┼──────┼─────┼────┤
│ ② │同上 │ 同上 │108年3月31日 │108年3月31日│5,301,600元 │CR0000000 │免除作成│
│ │ │ │ │ │ │ │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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