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榮村
代 理 人 趙興偉法扶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
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
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號),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進行調解而未能成立,聲請人並於同
年月28日具狀聲請清算,然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
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櫻姿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
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
扶養義務人負擔子女黃主行
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陳報聲請人及受
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與其他共同生活人有無領取漏
未陳報之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四、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108 年
1月至108年6月),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
強制執行扣薪
等,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
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提出聲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六、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向國豪塑膠實業有限公司陸續借款之還款
狀況、還款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
件。
七、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所載,聲請人平均每月僅有新臺幣
(下同)18,750元之收入,
惟其所載之支出每月達20,817元
等情,明顯入不敷出。聲請人應說明支出不足額部分由何人
負擔?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例如:負擔者出具之
切結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