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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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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向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鳳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號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19 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 守,專以筆錄證之;同法第213條之1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 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明揭法庭錄音之目的 在輔助製作筆錄。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固有明文,惟參諸前開規 定之立法理由,可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 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 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 ,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 決定,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乃明訂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5號給付借款事件, 聲請交付民國108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僅泛稱為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云云,並未表明其所欲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何,本件聲請核與前開法條 規定不符,不能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