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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銓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婷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立守之繼承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求為判命高立守之繼承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8,725 元及自民 國107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 其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起訴狀敘明被繼承人高立守之全體繼 承人姓名暨其真正住所或居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查報並補正:㈠被繼承人高立守之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 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高立守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㈡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倘上開兩項之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僅補正上開第㈠項,或 僅補正上開第㈡項者,其情均屬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