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銓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婷瑋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立守之
繼承人」間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求為判命高立守之
繼承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8,725 元及自民
國107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惟
其既未繳納
裁判費,亦未以
起訴狀敘明被繼承人高立守之全體繼
承人姓名
暨其真正
住所或
居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
查報並補正:㈠被繼承人高立守之
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
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高立守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㈡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倘
上開兩項之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僅補正上開第㈠項,或
僅補正上開第㈡項者,其情均屬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