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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被   告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羅健成 被   告 羅惠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萬3,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萬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