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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山左散熱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毅 被   告 陳廖鴻即鴻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 第8110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9,950 元及 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9,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 原告應再補繳4,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