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綠的工作者工程行
法定
代理人 王 翔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豪江工程有限公司
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29,086元
,應繳
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