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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綠的工作者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 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豪江工程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29,086元      ,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