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羅孚傢俱有限公司(羅孚設計)
法定
代理人 李岳樺
被 告 簡英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9,826元,應繳納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