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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羅孚傢俱有限公司(羅孚設計) 法定代理人 李岳樺 被   告 簡英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9,826元,應繳納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