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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永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萬3,600 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