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永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佳融
上列原告與
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萬3,600 元,應繳
裁
判費新臺幣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
⑵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