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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湧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基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演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876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