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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林泰成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被   告 蔡朝林       新空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4,14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