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全球禮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張阿綿
被 告 曾建文即喜喜婚紗社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
第585 號
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6,800 元及
其相關利息;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就本院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
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
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6,
8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