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億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俊煖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巴賽隆納社區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
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