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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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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護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億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巴賽隆納社區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      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