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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龍 被   告 慧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嘉宏 被   告 悅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嘉宏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萬1,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萬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