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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工退休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葉梓羽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也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2,976元(提撥勞工退休金),聲明第二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3,934元(含資遣費71,934元、預告工資 32,000元),合計為286,91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此就前開請求給付特休 未休工資、預告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 裁判費,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918元【計算式:3,090元× (32,000元/286,910元)×1/2=172元,3,090元-172元=2,91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