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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西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6萬1,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