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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林辰蔣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基、滙宇物流倉儲有限公司、張OO、莊OO等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以訴狀表明本件起訴對象即被告張OO、莊OO之真實姓名,致難 認原告起訴業已合致法定必備之程式。查原告之聲明係:(一)確 認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及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無效。(二)被告匯宇物 流倉儲有限公司等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及不動產所有權返還 登記予被告吳國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1)應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 係供訴訟用,勿遮隱權利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2)應查明並向 本院陳報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及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原告併應提出 鑑價報告、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到 院),及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總和 ,並以前揭交易價額及本息總和中較高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3)被告張OO、莊OO之真實姓名及其確實住、居 所,並提出被告吳國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倘上開 各項之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