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州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232元
,應繳
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