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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232元      ,應繳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