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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提撥退休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盧立昇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瑞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退休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4,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1,110元( 本件並非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尚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之適用),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 告友瑞通運有限公司之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稽,而非屬本院轄區,觀 諸原告起訴狀,僅稱被告辦公室址位於基隆市○○區○○路11之 18號等語,則原告在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應就本院對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一節加以釋明,於裁定補正同時,併請原告注意及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