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盧立昇
訴訟
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友瑞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退休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4,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1,110元(
本件並
非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尚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之
適用),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
告友瑞通運有限公司之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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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
而非屬本院轄區,
觀
諸原告
起訴狀,僅稱被告辦公室址位於基隆市○○區○○路11之
18號等語,則原告在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應就本院對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一節加以釋明,於裁定補正同時,併請原告注意及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