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王芃馨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被   告 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川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萬6,000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969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 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 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價金尾款債權逾新台幣(下同)37 5萬0,800元部分不存在」,參照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原告 稱尚有505萬6,800元之價金尾款尚未撥付予被告,是依原告 聲明主張,乃為請求減少價金130萬6,000元而提起本件訴訟 【計算式:505萬6,800元-375萬0,800=130萬6,000】,爰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30萬6,000元。 三、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 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 分之一。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969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如原告逾期未為 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