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王芃馨
訴訟
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謝啟明律師
被 告 坤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川
上列
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萬6,000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3,969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
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
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
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價金尾款
債權逾新台幣(下同)37
5萬0,800元部分不存在」,
參照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原告
稱尚有505萬6,800元之價金尾款尚未撥付予被告,是依原告
聲明主張,
乃為請求減少價金130萬6,000元而提起本件訴訟
【計算式:505萬6,800元-375萬0,800=130萬6,000】,
爰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30萬6,000元。
三、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
非訟事件、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
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
分之一。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969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
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
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如原告逾期未為
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