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上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靜萍
被 告 鍇銓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苡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
度司促字第459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80,730元,應繳納
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