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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上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靜萍 被   告 鍇銓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苡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 度司促字第45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80,730元,應繳納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