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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 被   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1,0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0,498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69,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