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李昭賢
訴訟
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被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被 告 紀
乃維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6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