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李昭賢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被   告 紀維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6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