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懋昇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欣樺
被 告 臺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倚英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3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1,660 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