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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聯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訴訟代理人 楊文達 被   告 劉粹倫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粹倫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8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