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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佣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發 被   告 啟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琪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 年度司 促字第8172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1,700 元;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 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7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 應再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