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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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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陳學毅 上列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柏佑地產有限公司間108年度訴字第165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181萬0,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527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