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 告 黃余旺
被 告 鄭廖寶鳳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
不動產於民國五十九年三月六日依本院五十九
年度民執勤字第四八六三號函囑託所為之預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
繼承原告之父即黃火傳所有如附表編號⒈所示土地(重
測前為和平段壹小段4 地號,面積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部,下稱
系爭31地號土地)及如附表編號⒉所示土地(重測
前為和平段壹小段4 地號,面積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下稱系爭31-1地號土地)等2 筆土地(合稱系爭土地),
其上有預告登記
債權人即被告於民國59年3 月6 日經
鈞院59
年度民執勤字第4863號函囑託所為之預告登記存在(下稱系
爭預告登記)。
惟當年黃火傳與被告間或許存在債務關係,
黃火傳當時所經營之和平鐵工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原告
之母黃秀雲)所有之門牌號碼為基隆市○○區○○路○○號建
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均遭被告
聲請鈞院
強制執
行為預告登記(系爭建物部分之文號:民執勤字第3751號、
民執勤字第74號),
嗣鈞院囑託地政事務所於66年5 月6 日
塗銷系爭建物之預告登記(民執勤字第6352號),惟不知何
故,被告卻未塗銷系爭土地之系爭預告登記。原告為釐清原
因,向鈞院聲請閱覽
上開相關執行案卷,但因年代久遠,超
過保存期限,卷宗已不存在。又向地政事務所查詢相關登記
卷宗,卻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無法提供被告
年籍資料及系
爭預告登記有關文件。系爭土地上之系爭預告登記可能因被
告漏未聲請塗銷,或其他機關作業疏漏而未塗銷,但不論如
何,
本件系爭預告登記具有從屬性,因預告登記之目的已無
法達成,預告登記之效力自應歸於消滅,又系爭預告登記於
59年
迄今已近50年,其所
擔保之債權顯已逾
民法第125 條所
定
請求權時效15年之規定,則系爭預告登記之效力,亦因預
告登記欲保全之請求權消滅而消滅,為此依民法第767 條第
1 項中段、第125 條、第128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
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59年3 月6 日經鈞院59年度民
執勤字第4863號函囑託所為之系爭預告登記
予以塗銷。㈡原
告願負擔訴訟費用。
二、被告
抗辯略以:
系爭預告登記之權利人是本件被告鄭廖寶鳳無誤。當初去做
系爭預告登記之原因及權利,被告已無需要再為主張。被告
同意原告之請求願辦理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等語。並聲明:同
意原告之請求願辦理塗銷預告登記。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自己為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人,系爭土地現登記有
限
制登記事項:「依基隆地方法院59年度民執勤字第4863號函
辦理囑託」「預告登記」、「
債權人:鄭廖寶鳳」「限制範
圍:全部59年3 月6 日登記」之系爭限制登記
等情,
業據原
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影本為證,
另經基隆市○○地000000000000段00地號土地
重測前為和平段壹小段4 地號,於民國59年3 月6 日依貴院
59年度民執勤字第4863號函辦理預告登記,債權人為鄭廖寶
鳳,同段31-1地號係於100 年3 月逕為分割自31地號土地等
情,有該所108 年3 月22日基信地所一字第1080001692號函
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及本件被告確係系爭預告登記之
權利人「鄭廖寶鳳」等情,亦為被告陳述在卷(本院言詞辯
論筆錄第1 頁),上情均
堪認定。
㈡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業據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
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願辦理塗銷預告登記(本院言詞辯論筆
錄第2 頁),
核屬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上之系爭預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將系爭不動產上之系爭預告登記塗銷,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認諾,而原告亦同意負
擔本件訴訟費用,是本件訴訟費用
爰由勝訴之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
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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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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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面積(平│權利範圍 │
│ │ │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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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基隆市○○區○○段31│36 │全部 │
│ │地號 │ │ │
├──┼──────────┼────┼───────┤
│⒉ │基隆市○○區○○段31│24 │全部 │
│ │-1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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