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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馬幽雯 被   告 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健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訴字第29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判 決後提出書狀應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