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金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心有限公司、丁嘉宏、悅海股份有限公
司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20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8 年9 月1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1,144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187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7,187元
,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