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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心有限公司、丁嘉宏、悅海股份有限公 司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2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8 年9 月1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1,144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1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7,187元 ,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虹儀